溧阳市篮球协会章程
本章程于2012年9月18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溧阳市篮球协会,简称市篮协。
第二条:市篮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县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由我县广大篮球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代表溧阳市参加县级以上的篮球比赛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市篮协的宗旨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积极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团结全市篮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份子,努力发展我市的篮球运动,推动篮球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市、县篮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市、县篮联的联系与合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溧阳市平陵中路315号原少体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协助举办县、市级篮球竞赛;
(二)协助组织全市性的各类各级篮球竞赛和训练工作;
(三)拟定本项目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宣传与普及篮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篮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增进与各县篮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市、县篮联的联系与合作;
(五)向有关部门提出各项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
(六)根据市体育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市队教练员、运动员、协助组织市篮球队集训和参加市级篮球比赛;
(七)协助组织篮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本协会入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爱篮球运动,熟悉篮球业务;
(四)思想进步端正,身体健康。
第九条:本会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1)常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
(2)由常委会或常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委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委;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和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净、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
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篮球运动,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期的,须经会员大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体育局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局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9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